问题 | 2000年计划生育超生罚款标准? |
释义 | 中国是从1971年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的,由于七十年代的计划生育主要是“二胎化”,并且由于当时中国的人均收入较低,因此整个七十年代的超生罚款金额相对来说并不大。中国从1980年起全面推行“一胎化”之后,超生罚款的金额就越来越大了。超生罚款也叫“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对于超生家庭来说,“社会抚养费”的实质就是“超生罚款”,因此本文把“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统称为“超生罚款”。 人口学家进行过计算,如果从1980年起,全国所有夫妇都按政策生育,没有人超生,那么到2000年我国总人口为11亿左右。然而,按照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我国人口达到了12.6亿,也就是说,有1.6亿是超生人口。再加上2000年以后的超生人口,就不止1.6亿了。 一般来说,越是后来的超生罚款标准越高。例如,在八十年代初,超生一个的罚款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很少有超过一万元的。现在超生一个罚款几万元、十几万元并不鲜见,甚至罚款几十万元、上百万元都有。 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3)生育第三胎的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五倍。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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