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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胎儿的赔偿是怎样确定的
释义
    一是,胎儿能够作为侵权责任请求的权利主体,胎儿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其在母体中受到身体损害或者健康损害以及抚养权丧失的损害,法律确认其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二是,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是一种潜在的权利,因为其还不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能力。胎儿出生之后,就不再是胎儿,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待其出生后,依法享有和行使。
    三是,由于胎儿出生之后到其成年之间,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在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当由其亲权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而不是由其母亲直接行使。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亲属权,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基本身份权,表明这些亲属之间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为其专属享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四是,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无论是侵权行为致死,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由受害人即怀孕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胎儿是母体的组成部分,伤害胎儿,就是伤害母亲的身体健康,其母亲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五是,在胎儿出生时人身权益是否受到损害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其损害状况能够得到确定之时确定,不能在损害没有确定之时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如,美国的辛德尔案件。
    六是,关于此类案件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计算。胎儿在出生时即可确定损害的,即时计算;在以后的时间才能确定的,从伤害确定之时计算。
    七是,怀孕期间胎儿的父亲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死亡或劳动能力丧失的,婴儿出生后依法享有抚养费请求赔偿权。
    八是,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待遇。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讲,其父和其母虽没有婚姻关系,是在双方同居期间所孕育,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因其本身的血缘关系不可改变地存在,使得其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抚养费。
    一、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一般有哪些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权利的(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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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2: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