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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户口迁出未落户恢复佛山户口办理指南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申请迁入。到迁出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出地公安机关在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前往办理手续;不批准的,告知申请人。
    3、办理入户。批准迁入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办理入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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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