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时为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最后期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纳税人应如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应税所得的申报时间和纳税期限,境外所得的申报时间,以及多处工资所得的申报时间。同时,法律还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十五日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对于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纳税人应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十五日内缴纳预扣、代扣的税款。根据国库管理规定,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时,税务机关将审核后办理退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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