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税务筹划的主体应该涉及征纳双方,其内涵最广、范围最大,包括所有的涉税事务,是同时站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角度对税收的立法、征管以及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全方位的策划,以期达到相对的征税效果最好、征税成本最低和纳税成本最小化、税负最小化,以及涉税零风险的效用总和,实质上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应该包括纳税筹划和税收筹划两方面的内容。它有利于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和经济的良性发展,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普法意识,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