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2019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有哪些
释义
    

法律主观:
    


    上期我们结合有关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及的营业税和 企业所得税 问题进行了阐述,本期将探讨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 涉及的税收问题,同时提醒 纳税 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正确使用票据。 弄清楚“两金”征免政策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在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时,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虽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但对这“两金”,税收征免政策也非常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对 社保 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 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明确,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 贷款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款。而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对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属于“免税收入”,而“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没有新的补充规定前,对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属于征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针对收取“两金一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或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情况,《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这就十分清楚地将纳税申报义务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提醒凡收取非税收入的单位务必对此引起充分注意,按期申报。否则存在受到税收处罚的风险。 对营业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对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票据管理要协同规范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财综[2004]53号文件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 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统一印制、发放、核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保证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要通过票据的验旧换新和票据 年检 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应持有关证件到主管 地税 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对按照法规应使用税务发票而未使用的单位,应督促其限期办理税务发票领购手续,并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 按照上述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机关包括财政、税务(国、地税)部门,管理好票据才能从源头上管理好非税收入。而目前非税收入票据种类繁多,管理不严,监督乏力,财税信息不畅通,税与非税划分不清,严重制约着非税收入的税收征管。因此,一要对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核发进行有效控管;二要通过对非税收入票据的核销,监督收入是否按时足额上缴财政,有无准确划分应税与非税收入核算;三要建立财政、 国税 、地税部门之间票据信息交换制度;四要大力推进票据管理网络化,实现财政、税务信息共享。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20: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