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侦查阶段 1、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 被拘留的人 ,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 在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 后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 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检察院审查 批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 审查起诉阶段 公诉案件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 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 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第一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