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明确了持有人和申办者在药物警戒工作中的责任和要求,厘清了持有人和申办者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关键内容和流程,提出了持有人和申办者应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工作,规范了药品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 法律依据: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条 药物警戒体系要素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并与持有人类型、规模、品种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 第七条 持有人应当制定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