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物警戒的监测范围是 |
释义 | 药物警戒涉及的范围已经扩展到草药、传统药物、辅助用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医疗器械及疫苗等。 药物警戒是与发现、评价、理解和预防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可能与药物有关问题的科学研究与活动。药物警戒不仅涉及药物的不良反应,还涉及与药物相关的其他问题,如不合格药品、药物治疗错误、缺乏有效性的报告、对没有充分科学根据而不被认可的适应证的用药、急慢性中毒的病例报告、与药物相关的病死率的评价、药物的滥用与错用、药物与化学药物、其他药物和食品的不良相互作用。 什么是药物警戒的责任主体 持有人是药物警戒的责任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相应法律责任由持有人承担。 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是持有人和申办者的职责,并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根据我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持有人是药物警戒的责任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相应法律责任由持有人承担。持有人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保证药物警戒活动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药物查对制度的内容 查对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的一种制度,是防止事故差错一项重要制度。为了提高医疗技术工作质量,防止任何差错的发生,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查对制度。查对制度包括临床科室查对制度、手术室查对制度、药房查对制度、血库查对制度、检验科查对制度、病理科查对制度、放射线科查对制度、供应室查对制度、特殊检查室查对制度、理疗科及针灸室查对制度。其中,临床科室查对制度要求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等。 法律依据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六条 药物警戒体系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要素,并应与持有人的类型、规模、持有品种的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 该内容由 徐丽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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