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试用期工作的第一阶段为试用期。 试用期是整个合同期的一部分,不能有单独存在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即为转正后的员工,待遇相应增加。 合同期一般包括两个阶段,先是一段时间的试用期1-6个月,三年以上的合同才可以有3个月以上的试用期。 一般从入职上班的第一天开始算起,试用期为一个月时间。有个别单位私人公司,试用期为半个月或一个月。但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法律规定,入职一个月不给员工签劳动合同,自第二个的工资开始,每月双倍支付给劳动者。合同在一个月内签合法,超过是补签,补签的合同,其试用期的第一天也就是合同期的第一天,也就是劳动者上班的第一天。 试用期间内,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