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首与自首的异同及判断依据 |
释义 |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自首是犯罪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供述被指控的罪行。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需要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但自首表现较好,人身危险性较小,而坦白往往是被迫认罪,人身危险性较大。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5、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和坦白有什么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一)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二)二者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结语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司法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听候处理。自首包括在犯罪未被发现、犯罪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司法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下自动投案。投案的形式可以是向单位、组织或负责人员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以信函、电话方式投案,或者在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在于,自首是主动投案,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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