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蓬勃发展,大批民办非企业单位,例如部分民办高校、民营医院等,大多是从事科、教、文、卫等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整合社会资源、强化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伪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行为也是屡见不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