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给已超退休年龄的老员工吗? |
释义 | 劳动关系终止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终止权行使并不自动终止劳动关系,只是赋予用人单位权力。因为法律未规定劳动者年龄不得超过退休年龄,只要有劳动能力,人们仍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法律分析 需要。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减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补充,之所以要作这样的补充,是因为在实际用工制度中,存在着大量的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如果绝对要求用人单位不能终止这一类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员工保持劳动关系,将导致在实际中难以执行。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未办理养老保险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问题作出了补充性规定,即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用人单位与其劳动关系终止。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只是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结语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被裁减的劳动者应获得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终止。然而,劳动关系的终止权行使并不意味着自动终止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都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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