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以下标准计发: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4、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综上所述,育津贴,生育补贴,生育补助,都由单位申请,由用人单位帮忙领取,再转交给个人。能够领取生育津贴的女士,都必须正常购买社保,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的两个条件。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