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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可否与怀孕女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
    目前,我国的劳动合同立法,对女职工,尤其是三期内的女职工实行的是倾斜保护。于是,很多企业,甚至部分律师、仲裁员等法律从业人员也认为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其实,这样的认识是不全面的。
    诚如本案中韩小姐引用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方向韩小姐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这属于公司方的要约,韩小姐随即表示同意,并与公司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领取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其以实际行动对公司的要约进行了承诺,双方从而就劳动合同终止事宜达成了一致,这属于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公司方并无违法之处,即公司可与怀孕女职工经协商一致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工伤期间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1、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有职业病,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在工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合同期限会续延到工伤结束。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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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