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会员或客户出现违约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 2、会员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3、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 4、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风险提示: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