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高院关于庭审若干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充分认识庭审记录改革的重要意义。更新观念,转变习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司法公开、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要发挥试点法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积极探索,敢于担当,为全面推行庭审记录新模式打下坚实基础。 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均可参与试点工作。各试点法院的具体试点业务庭、合议庭以及试点案件范围可以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全面掌握所辖基层法院的试点开展情况,及时报告省高院。 三、对事实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普遍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庭审记录。重在加快庭审节奏,提高庭审效率,使简单的案件更简便;对相对复杂、有一定对抗性的案件可以探索适用,重在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避免书面记录错记漏记,杜绝当事人随意否定、修改庭审陈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