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个人独资企业实缴资本注册资金就是企业全部财产的货币表现,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营范围和方式的主要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金没有具体的规定,现在实行认缴制,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后果通常是未能及时出资的股东对其他股东(若有)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人向公司主张债权,未能及时出资的股东对于未出资的部分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当然也可以通过延长出资期限或者减小认缴注册资金数额的方法进行变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