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无效婚姻的处理: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关系,既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也无需承担夫妻的义务。 同居 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