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程序如下: 1、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发现无效情形,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定婚姻关系无效; 2、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3、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