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需要原单位盖章。先由申请人提出书面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合并申请。书面申请可填写办理转移业务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申请表》或以报告的形式说明事由,取消户、保留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单位加具意见。申报内容必须明确:取消户、保留户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公积金开户单位(包括保留户和取消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单位分账号。申报人持取消户和保留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复印件),及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取消户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持中心(或管理部)发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合户审核意见》到取消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