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可根据其多服役年限适当增发补助金体标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条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十五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有慢性病的,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 对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