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2、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检举、控告、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3、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对重要信访件进行了解核实或初查,经过筛选向有关室或部门提供案源。 4、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信访工作办公室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5、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