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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来源于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村民会议
    1.定义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级最高权力机构。
    2.组成人员
    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3.职权
    (一)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决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决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十)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4.议事法定程序及有效决定
    (一)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二)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村民代表会议
    1.定义
    村民代表会议是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设立的,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男女比例、户数比例推选产生,是村民会议的常设权力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事项。
    2.组成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3.职权
    由村民会议具体授权。
    4.议事法定程序及有效决定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三、村民小组会议
    1.定义
    村民小组会议是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集体讨论本村民小组具体事务的会议组织。
    2.组成人员
    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
    3.职权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4. 议事法定程序及有效决定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村民治理结构缺乏与法律意识不强,出现重实质轻程序情况,甚至在出台各种村民规定、福利分配、集体财产处置时人为的分配,导致部分村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最终在法院判决违反相关法律程序而被认定无效。笔者接触的部分民事案件中,村委会在对外签订协议时,由于在做出决定时违法法定议事程序,导致部分协议无效,最终由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部分刑事案件中,村委会本意是为村民集体利益的出发,如私自将农用地转为宅基地而触犯了刑法规定,但由于未按照法定程序而被以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立案标准较高,对个人量刑也会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对于村委会而言,规范工作流程,根据法律规定完善议事规定,才能最大的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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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