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退房。购房者购买期房后因个人原因选择退房,需要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开发商相关的利息等损失。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操作和开发商在资金、工程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容易造成买卖合同无法正常依照约定履行,并最终导致购房者退房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以下情况购房者有权利退房: 1.延迟交房三个月以上。 2.开发商证照不全。这种情况合同自始无效。 3.开发商任意改变合同约定的设计。 4.无法获得贷款。 5.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6.房屋面积实际误差超过3%。 7.开发商不能出示《竣工备案表》,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8.签约后开发商把标的房屋另售他人或擅自抵押。 二、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 1.继续履行。一方存在违约的行为时,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赔偿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责任。 4.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可以有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法依据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