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仲裁的性质: 1、性质内容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条件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的流程: 劳动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应该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处,向工作人员说明并携带申请书、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等有关材料申请立案,并且填写本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劳动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应该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处,向工作人员说明并携带申请书、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等有关材料申请立案,并且填写本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