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法律规定,是为了避免定金罚则过于严厉。一般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在遇到当事人的定的定金数额高于合同价款20%时,不能当然否定超过20%部分的约束力,应注意带有预付款性质的定金仍应当履行,但由于定金属实践性合同,他方不能要求定金履行方强制交付定金,其只能以行使履行抗辩权的形式来保护自己。 一、协议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多少 合同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了20%的,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债务人限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散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有没有担保作用 定金有担保作用。 定金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明。定金是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约定的,其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目标总额的2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期限的,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时起生效。 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定金罚则的制裁,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这就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当然,采取定金担保,违约一方仍然要按具体情况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以定金代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