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出售,青苗费由谁来承担? |
释义 | 《土地征收安置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主旨是明确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归属,规定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用于安置被征收人员。对于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个人,可以将安置补助费用于支付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4、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拓展延伸 土地出租引发的青苗费争议:补偿对象与责任界定 土地出租引发的青苗费争议主要围绕补偿对象与责任界定展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青苗费是针对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农民而设立的一项补偿制度,旨在保障农民的利益。在土地出租过程中,补偿对象应为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即承租人或租赁方。责任界定方面,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若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青苗费的支付责任,责任应由承租人或租赁方承担。然而,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则应参考当地土地管理政策和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考虑租赁双方的权益,由法院或相关部门进行裁定。因此,确保补偿对象和责任界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是解决土地出租引发的青苗费争议的关键。 结语 在土地出租引发的青苗费争议中,确保补偿对象和责任界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青苗费应由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承担,即承租人或租赁方。如果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青苗费的支付责任,责任应由其承担;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则应参考当地政策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双方权益,由法院或相关部门进行裁定。只有确保补偿对象和责任界定的公正性,才能解决土地出租引发的青苗费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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