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在合同中规定第三方权利? |
释义 | 合同中的第三方权利需经第三人同意,否则无效;但若双方与第三方协商并得到同意,可在合同中规定第三方权利。根据民法典,民事主体应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根据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转让自身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给第三人。 法律分析 合同没有经过第三人的同意的,一般不能在合同中规定第三方权利;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与第三方就此进行了协商,第三方也同意了的,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第三方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拓展延伸 合同中的第三方权利:法律效力与限制 在合同中设定第三方权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效力和限制。根据法律原则,合同一般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第三方通常不享有合同权利或义务。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第三方在合同中获得权利,例如受益人权利或第三方合同权利。然而,这种权利通常受到限制和条件的约束,以确保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在合同中设定第三方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受到严格的解释和适用。合同当事人应当仔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第三方权利的范围、条件和限制,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结语 合同中设定第三方权利是一个复杂问题,涉及法律效力和限制。根据法律原则,合同一般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三方通常不享有合同权利或义务。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第三方在合同中获得权利,例如受益人权利或第三方合同权利。但这种权利通常受到限制和条件的约束,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在设定第三方权利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严格解释和适用。合同当事人应仔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第三方权利的范围、条件和限制,以确保合同有效可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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