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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8条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 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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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