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例分析 |
释义 | 小小科技公司于1998年开始生产链条套筒,并于同年9月15日将“卷制链条套筒系列模具及勒圆模的上钉座、磷化程序加温箱等加工工艺”向绩溪县保密局申报商业秘密备案,其中用于冲压设备的连续模具于1999年5月31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张*飞、冯*洲原系小小科技公司聘用人员。1998年6月6日,张*飞与小小科技公司签订《合同议约》一份,约定:乙方(张可辉)要有爱厂如家的思想,视厂方利益为本人利益,对甲方(小小科技公司)某些特殊技术负有保密责任;乙方须缴纳押金500元,三年期满退还;乙方在应聘期内必须保守公司生产业务用的一切技术资料,不得外借、外传或转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等。1999年11月15日,张*飞又与链条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书。1999年2月,冯*洲到链条厂工作。 1998年7月26日,链条厂从**飞彩黄山链条传动有限公司购置28A卷管模具一副,后于1999年2月份开始生产链条套筒。小小科技公司发现后,即找张*飞了解情况,同年2月27日,张*飞在写给小小科技公司的“请公司领导给予谅解说明”中称:“我利用对工艺技术方面工作之便,提供给链条厂一些技术资料,目前已收回我提供的全部原件,但我无法保证链条厂是否保留了复印件。”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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