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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该案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重大经济损失的认定
释义
    案情
    被告单位**远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顺,**远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任*贵,**远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许*裕,
    被告人徐*寿系**桐庐洪风新技术新燃料开发公司职工
    2003年6月20日,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远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陈*顺、任*贵、许*裕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徐*寿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1993年8月,**桐庐洪风新技术新燃料开发公司(下称**洪风公司)与其它企业合资成立**神力助燃剂有限公司(下称**神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俞*良。之后成功研制出“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
    1995年4月,被告**远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顺经与**洪风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良签订一份《水基膨化重油、重柴油生产、应用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远悦公司在上海市范围内享有独家生产经营水基膨化重油、重柴油的待遇,并在此范围内享有独家经销权,但无技术转让权;配制水基膨化重油、重柴油(不包括药剂、稳定剂、药剂的配方)的工艺流程技术转让。
    此后,**远悦公司先后在**华联轧钢厂、上海钢铁三厂等企业推广应用重油掺水技术。1999年3月20日,**远悦公司又与**洪风公司签订一份《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服务合同书》。服务合同书约定:**远悦公司在**金山石化乍浦油库推广应用**洪风公司研制的“HF高比例重油掺水技术”,**洪风公司向**远悦公司提供“HF重油节能添加剂”,**远悦公司按**洪风公司提供的企业标准在用户使用现场验收,但对药剂成份不作验收。同年8月**远悦公司与**神力公司签订一份《设备购销合同》,但二份合同均未能履行。2000年3月,**远悦公司与**神力公司签订一份《HF重油掺水技术服务合同》,但是合同未能履行。
    1999年5月28日,被告人陈*顺、任*贵未经**洪风公司同意,擅自将**洪风公司提供的助燃清洁剂送至上海复旦大学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测试,通过化验剖析,掌握了该配方。为了确定配方成份和配比含量,被告人陈*顺、任*贵又通过被告人许*裕找到被告人徐*寿对配方进行核实。2001年5月,被告人陈*顺、任*贵通过被告人许*裕向徐*寿了解膨化剂、添加剂配方,并拿出化验所得到的助燃清洁剂配方让徐确认,待得到徐*寿证实后,被告人陈*顺、任*贵通过许*裕付给徐*寿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许*裕也得到2万元。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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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