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事实婚姻,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婚姻家庭情况的实际,认可部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又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男女的婚姻关系为有效婚姻的一种形式。具体是以1992年4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登记,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的婚姻关系为事实婚姻,这个时间之后就不有事实婚姻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