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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乌鲁木齐拆迁自建房的补偿方式有哪些?
释义
    1、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具有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3、被拆除房屋的评估如选用重置法,则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公布。
    一、《拆迁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拆迁自建房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处理,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补偿的方式和标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否则涉及到违法行为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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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4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