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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对特别程序提出上诉?
释义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选民名单、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特别程序的特点是一审终审,判决立即生效且不能上诉。特别程序适用于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件、认定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些案件在立案后一个月内或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应当审结,且不需要支付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
    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人民法院按照审理的案件实行一次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可以撤销原判决,所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结语
    特别程序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选民资格案件以及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时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特别程序下,人民法院一次审理即告终结,判决不能上诉,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特别程序的规定包括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不准上诉。如果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起诉。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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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3: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