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诉不一定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同样可以提起反诉,但是当事人提起反诉之后,是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法院自行决定,如果不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会转为普通程序。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 由此可见,简易程序反诉是不一定要转化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是针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等行为,立即给予审理,可以避免浪费人力物力等一种方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