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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释义
    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与本诉的情形是: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基于相同事实。反诉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可以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能简化程序、节约成本、保护当事人权益。
    法律分析
    一、反诉与本诉什么情形下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1、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二、反诉的特点是什么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了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并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种反制诉讼行为,它的对称是本诉,即已经开始的原诉讼。反诉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
    一般而言,本诉的原告则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则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无反诉权,其诉讼地位仍然不变。
    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是实体上的请求,不同于反诉、反驳;反诉是程序上的请求,是起诉的特殊形式,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或变更;反驳是抗辩的一种方式,即对程序或实体上的请求予以否认或不予认可,不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变更。
    3、反诉具有给付内容且能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功能。
    本诉与反诉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审判程序,两者又都是给付之诉,即可以合审理,这样既能简化诉讼程序,又能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合并审理反诉与本诉,是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因果关系或相同事实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反诉应限于本诉当事人范围,与本诉相关的诉讼请求应合并审理。反诉具有双重诉讼地位,独立的诉讼请求,并能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反诉与本诉有助于简化程序、节约成本,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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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