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股权查封,如果是保全阶段的查封是不需要评估的,只要是查封“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这个范围的表述是“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即可。 如果是在执行阶段的查封,在拍卖之前,是需要评估的,而且也要收取评估费。法院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评估机构的选定,法院会在入库法院系统的评估机构中进行随机选取,实际中的做法为摇珠,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够共同选定某家评估机构,法院也会尊重他们的意思,这类评估是由法院主导进行的。 评估机构选定后,评估公司会出具缴费通知,评估申请方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用缴纳之后,评估公司会在一定时间内出具评估报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