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亲根本不在乎家里的任何消费,也不离婚 |
释义 | 一、男方名下没有财产离婚怎么办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离婚只是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财产的分割与债务的承担,原则上婚后所得,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一人一半,婚前财产或者其他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予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视为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需要共同承担,个人债务个人承担。第二,孩子抚养以及抚养费的承担。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判决女方抚养为原则,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争取孩子意见。不抚养孩子一方需要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对方的工资收入确定,一般为收入的百分二十到三十之间。以上是关于男方名下离婚财产无财产怎么办的解答,望采纳【法律条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法院判决无财产怎么办如果法院执行局确认对方无财产可执行,可以中止执行。此后无论何时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都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执行对方的财产。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三、财产在男方名下转移怎么办财产都在男方名下,男方转移了离婚时可起诉解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诉讼赢了无财产怎么办被告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有两种可能:一是被告人已经提前把财产转移了;二是本身确实没有财产。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名下没有财产,只能等待有财产了才能执行。也就是说,可以在被告有财产或有能力偿还的时候,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时,也可以想办法寻找,被告是不是有隐匿转移的财产,发现线索及时向法院反映。 父母离婚后,家里一男一女的16岁男人跟着父亲,然后女人也想跟着父亲,但是父亲让他跟着母亲还能跟着父亲吗? 父母离婚的时候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自己选择跟随父母其中一方进行生活。因为双方都想要孩子抚养权的,法院会尊重八周岁以上孩子的真实意愿。父母在协商确定抚养权归属的时候也应该尊重八岁以上孩子的意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问问父亲不在了,爷爷奶奶继承了多少比例 法律分析:原则上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存在以下情况可以多分:1.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3.持有生效遗嘱,指定被继承人继承的;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另外,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少分或者不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我父亲在其他地方工作,周五晚上下班回家,凌晨2点左右死亡。我周六应该正常工作。工厂周六给我父亲打电话。如果我打不通,我就不在乎了。周日,我派员工去我父亲的住处,发现他死了 在工地死亡要求赔偿与老板谈判时,有以下技巧:应当先查《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商死亡的规定,以及对当地的平均工资先咨询一下,可委托律师处理,明确请求和事实理由;明确案件的哦赔偿范围,本案件赔偿项目主要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费、精神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再去和工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走诉讼道路。【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我父亲在其他地方工作,周五晚上下班回家,凌晨2点左右死亡。我应该周六正常工作。工厂周六给我父亲打电话。如果我打不通,我就不在乎了。周日,我派员工去我父亲家,发现他已经死了 在工地死亡要求赔偿与老板谈判时,有以下技巧:应当先查《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商死亡的规定,以及对当地的平均工资先咨询一下,可委托律师处理,明确请求和事实理由;明确案件的哦赔偿范围,本案件赔偿项目主要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费、精神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再去和工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走诉讼道路。【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你好,父亲生前有债务,母亲和父亲在女儿六岁时离婚,父亲再婚生子。父亲去世后没有父亲的遗产,只和父亲再婚的儿子分享养老金。女儿不承担父亲的债务。 一、父母生前的债务离世后子女需要偿还吗?我国法律没有父债子还这种规定的。也就是子女没有义务给父亲父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除非子女继承了父亲父母的遗产,那么同时是继承他他们的债务的,这时候就有义务返还了。父亲父母在世,子女如果已经有自己的独立经济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财产。一般父亲父母欠的债,子女没有必须偿还的的义务。但是子女有赡养父亲父母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二、所欠的债务要各偿还吗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的债务不需要各股东偿还,由公司以公司的财产来偿还。《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妻子是否需要偿还丈夫所欠的债务1、如果夫妻二人还是夫妻关系的,婚姻期间,丈夫所欠的债务如果属于共同生活所需的欠款。则这些债务一般都会被视为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一起偿还。2、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内容由 李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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