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量刑时的哪些证据可以做出具体的鉴定 |
释义 | 证据是案件的基础和生命,没有证据或证据不确实,就无从认定案件事实,也无法判别是非、适用法律。我国在一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对于证据的形式、来源、收集程序和方式等方面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这也表明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因此,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及认定是公检法三部门的工作重点。“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是司法人员必须树立的观念。 1、物证、书证的收集没有见证人,不能说明来源且可以随意替代 2、未分别对多个证人单独取证以及未在规定的地点取证 3、讯(询)问笔录无侦查人员签字 4、同一时间同一侦查人员在两份以上的笔录中出现 5、先入为主,有罪推定 6、靠孤证定案 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未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到场 8、对于女性的身体检查未按规定进行 9、鉴定意见即是“结论”直接采纳 10、重大案件无同步录音录像。我们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有时会遇到犯罪嫌疑人以各式的理由翻供的情形,如果案件中出现了以上某项,出现瑕疵证据甚至是非法证据,即使进行了补正和排除,也难免会让法庭和辩护律师对整个案件的证据收集产生怀疑。因此,对犯罪构成要件中各类证据的判断要点,应坚持全面综合审查的原则,坚持客观的分析构成要素证据,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真实性。 1、对于物证、书证应注意审查其来源及收集方法,物证有无损坏、变质。书证的客观真实性等情况,重点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2、由于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对于证人证言应围绕来源是否真实可靠、程序是否合法、证人与案件有无厉害关系、相互证据之间有无矛盾等方面予以审查。 3、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具有对案件情况的直接证明和根据自身利益做虚假陈述的双重特性,审查的重点应当放在其陈述内容是否符合情理,与全案其他证据有无矛盾,证据的来源及其形成过程等方面。 4、对于鉴定意见应注意在鉴定机关的资质、检材收集程序、鉴定形式、结果真实性等方面的审查。 5、勘验、检查等笔录由于其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加之可能受到外部条件的干扰,因此审查的重点应放在制作程序以及客观真实性两方面。 6、视听资料的审查重点是其来源、制作过程、内容以及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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