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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行为人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本条规定对行为人免责,是指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是行为人损害的,那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但也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
    一、行为人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时,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免责的情形具体包括: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5、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案例分析
    元某是一名无业青年,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一次他从别人那里听说通过“碰瓷”的方式进行敲诈来钱快,于是打算以此来赚钱。一日夜间,元某躲在一处拐弯路口,等待时机下手,此时顾某正好驾车经过,元某突然从路旁冲上机动车道,顾某虽然立即进行刹车,但仍将元某撞倒在地,导致了几处擦伤。于是元某借机进行敲诈,要求顾某对这些损伤进行赔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顾某需要对元某进行赔偿吗?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损害而让无辜的行为人承担了责任,则是法律的悲哀。因此,我国民法典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在这则案例中,元某的受伤是其故意造成的,顾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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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5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