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由此可以总结,借款纠纷诉讼时效为最长二十年。 一、借款纠纷20年诉讼时效如何理解 通常情况下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民法典》“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超过最长二十年还没有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将丧失实体的胜诉权。此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为客观标准,不适用中断、中止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无法延长。“特殊情况”指权利人遇到客观障碍导致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无法行使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借款合同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未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三、20年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