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抵押登记在哪个部门 |
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其它财产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一、车辆可以抵押吗? 1、车辆可以抵押,这是由于车辆属于众多交通运输工具的一类 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车辆抵押后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二、担保物权到哪里登记 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法律依据: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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