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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经营权抵押机关
释义
    法律分析:不可以,因为这种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方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为保证社员基本生活条件,普遍存在、人人有份的权利,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性质和福利功能。以这种权利作抵押,一旦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抵押人就可能丧失起码的生存条件,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法律规定不能以此作抵押。
    一、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吗?
    目前并不是所以的省市都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根据报道,目前只能是在一些试点像天津蓟县。如果在试点地区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拥有农村土地使用权证的,可以上市流通且交易活跃的,符合县级(含)以上政府机构出台的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相关政策的就可申请抵押贷款,并抵押贷款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居民在转让房屋后,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在实现抵押权时,房屋可以查封,但地不能卖,也将导致抵押权无法正常实现。因此,无论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均不得将宅基地使用权用于抵押。而且,不仅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也不能抵押,否则,由于存在宅基地不得抵押的法律规定而使房屋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房屋的抵押权。实践中以农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标的的,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村民都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的。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保全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定,并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有权对抵押物为使用、收益,因而即有可能发生对抵押权的侵害,而致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为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抵押权人特设下述权利:
    1、停止侵害请求权
    当抵押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这种侵害可以是积极作为的侵害,如对树木的砍伐,土地的毁损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侵害,如对机器不为必要的修理等。需要指出的是,抵押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已经造成实际损害为必要,也不要求这种损害已达到使抵押权人不能完全受清偿的程度,只要侵害行为足以减少抵押物的价值即可,这是抵押权不可分性的必然要求。抵押权不可分性要求抵押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抵押物任何一个部分的损害均构成对抵押权的损害。
    2、恢复价值请求权和增担保请求权
    当抵押人的行为已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即增担保。但是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可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二)抵押权处分的权利
    抵押权的处分权为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权和对抵押权次序权的处分权二种。
    1、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权
    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权又可分为抵押权的抛弃和抵押权的让与两种形式,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的一种利益,权利人当然可将其抛弃。一般地讲,抵押权抛弃后,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但也有个别国家规定,债权人可为同一债务人的他债权人的利益相对的抛弃其抵押权,也即是说只是使抛弃人和受抛弃人处于同一位次,于抛弃人的抵押权位次上依抛弃人应得的受偿额,按其债权额的比例优先受清偿。抵押权的让与因抵押权的从属性质,在各国受限较严,一般只允许其与所担保的债权同时让与,而不得就抵押权单独转让。
    2、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权
    抵押权次序是指于一物之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的次序。次序对抵押权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利益。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分为次序的抛弃和次序的让与两种。
    三、担保人的家庭财产可否执行
    如果是设立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只能执行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如果是保证担保的,只能执行保证人个人财产,所以担保人家庭财产不能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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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8: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