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择日宣判是否需要开庭视具体情况而定。 择日宣判是属于定期宣判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选择一个日期对案件进行判决,所以是先开庭后判决的。如果法院在宣判过程中有需要特别陈述或者特别提醒当事人的地方,是需要开庭宣判的。如果案件简单明了,事实清楚,那么可能不开庭直接发放判决书,但是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