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标准是什么 1.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包括狭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被毁坏的财物必须是为他人所有的,毁坏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故意毁财物;财物须为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比如毁坏的是自己的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虽然故意毁坏财物,却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或者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是多大 1、与其他侵犯财产罪一样,数额大小是决定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的决定性因素。但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与盗窃罪、抢劫罪中数额的含义是完全一致,还是具有自己不同的含义,却是一个尚未明确的问题。 2、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4、“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