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案件正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向办案单位的办案民警询问案件进度,但无权知道案件的具体信息,而且公安机关是不应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漏案件信息的。对于有碍于案件侦查或涉密案件的,公安机关有权拒绝被害人的询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