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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餐饮厨房卫生差处罚依据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二)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三)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八条 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他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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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4: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