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为了逼迫我们离职,安排我们周末加班,但没有出具书面通知,我能否直接拒绝他的加班要求? |
释义 | 劳动者有权利拒绝单位的加班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单位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日最多延长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法律分析 单位要我加班,我有权利拒绝。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每日不超过一个小时,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拓展延伸 维护员工权益:加班要求的合法性与拒绝权利 在维护员工权益方面,对于公司加班要求的合法性与拒绝权利,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有权安排员工加班,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提前通知、合理安排等。如果公司未出具书面通知,您可以就此拒绝加班要求。然而,建议您在拒绝前与公司进行沟通,表达您的困扰和合理要求。如果公司仍然坚持加班要求,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法律规定,并根据个人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您的权益。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建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结语 合理维护员工权益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时,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并应支付加班费。如果公司未出具书面通知,您可以拒绝加班要求。建议您与公司沟通,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法律规定,以维护您的权益。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建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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