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施工许可证时要做什么 |
释义 | 工程建设行业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发给施工许可证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一、施工许可证延期问题 施工许可证延期规定如下: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什么情况可免除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并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没有拖欠工资情形的,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十一条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前款规定的施工合同额可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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